司法院:侵害配偶權判決,遮隱姓名再公開
司法院表示原告主張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,因為這類訴訟事件具有高度私密性、倫理性,且關乎婚姻關係之存續與權益,依用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,始予公開。
司法院在近三個月發了兩個函文給各法院,是關於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裁判書遮隱問題。
首先,去(114 )年 12 月 10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024985號函文中,司法院表示原告主張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,因為這類訴訟事件具有高度私密性、倫理性,且關乎婚姻關係之存續與權益,依用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(下稱「公政公約」)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,始予公開。
其次,則是今年2月3日的院台廳民一字第1150100252號函,司法院進一步要求各法院在案由末尾加註「侵害配偶身分法益」字樣,目的是為了讓法院在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,能區別是類事件與其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。
會有第二個函文原因在於,這類案件本質是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案由原本只會是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」或「損害賠償」,包括車禍、傷害、侵害配偶身分法益,都是一樣的案由,司法院為了讓進行裁判書公開的作業人員,可以知道這類案件需要特別遮隱當事人姓名,因此發布第二個相關的函文。
所謂侵害配偶身分法益,最常見的就是有婚姻關係,和第三人發生超友誼關係。司法院的函文指出這類訴訟具有私密性、倫理性,也關乎婚姻存續跟權益,因此裁判書應該遮隱當事人姓名後,始予公開。
關於裁判書公開的規定,目前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,裁判書應以適當方式公開,其中第83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公開,除自然人之姓名外,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」也就是說裁判書可以不包含姓名以外的個人資料,換言之,裁判書中的姓名必須公開。這個規定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別規定。
至於函文引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全文是:
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,悉屬平等。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,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。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、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,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,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,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;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,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,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。
司法院應該是以條文中的但書作為法律依據,以事關婚姻爭執作為理由,認為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,當事人姓名不應該公開。
裁判書公開與隱私保護其實是一個老問題,司法院曾經在107年10月5日舉辦「裁判書公開與當事人資訊保護公聽會」,當時舉辦公聽會的原因在於網路無遠弗屆,裁判書揭露的個人資料會對當事人產生影響,希望透過公聽會讓各界討論。
不過,當時公聽會之後,並沒有後續的修法或做成結論,這次司法院則是透過公政公約的解釋,以保護當事人私生活、事關婚姻爭執問題,做成遮隱姓名的政策。